西部決策網(wǎng)訊 “開車不喝酒,喝酒不開車”這個道理人盡皆知,但總有駕駛員心懷僥幸酒后駕車上路,結果難逃法網(wǎng)。近日,黃龍縣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危險駕駛罪案件,依法判處被告人李某拘役二個月,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。
被告人李某酒后駕駛與準駕車型不符的無號牌二輪摩托車,沿黃龍縣迎賓大道由南向北行駛,與薛某駕駛的警用車發(fā)生碰撞,造成自身受傷、兩車受損的交通事故。民警發(fā)現(xiàn)李某有酒駕嫌疑,隨即對其進行呼氣式酒精檢測,并帶其到黃龍縣人民醫(yī)院抽取血樣。經(jīng)鑒定,李某駕駛的摩托車屬于機動車,其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76.03mg/100ml,屬于醉酒駕駛機動車。在審理過程中,被告人李某自愿認罪認罰。
法院經(jīng)過審理后,認為被告人李某違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規(guī),醉酒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,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;被告人李某自愿認罪認罰,可對其從寬處罰,作出如上判決。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 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 【危險駕駛罪】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處拘役,并處罰金:(二)醉酒駕駛機動車的。
道路是公共空間,醉酒駕駛行為無視他人生命財產(chǎn)安全,如同在道路上行駛的炸彈,對他人的生命健康和財產(chǎn)造成威脅。法官特別提醒:酒精面前,沒有例外,更沒有僥幸,一時的逞強、片刻的疏忽都可能換來終身的悔恨,牢記“喝酒不開車,開車不喝酒”。(供稿:崔文博)